如何理解“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这是一项包含了公法原则和私法原则的现代法治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以及国务院推行的“负面清单”“非禁即入”,正是这一原则的反映。
一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指执法主体作出某种公务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这里的“授权”之“法”,不仅指“法律”,也包括“法规”和“规章”等。但是,法律规范有高低位阶之分,因而授权也有位阶之分。根据法律保留原则,没有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依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限制和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实践中,有的部门和地方以“红头文件”擅自限缩公民的权利,超越了法律规定。
二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并不是指执法主体作出任何行为都必须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执法行为可分为授益行为与侵益行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主要针对侵益行为。侵益行为为公民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会给公民带来不利法律后果。公权力机关的事实行为不需要法律的授权,如学习、开会和购买办公用品等。这类行为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虽然可能影响公民的权利义务,但并不是由公权力的意图所致。同样,对那些旨在增进公民利益和社会福祉的授益行为,政府可以大胆地创新实践,即便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仍然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但前提是不减损公民的既有权利。
“法不禁止即自由”是私法原则,指只要公民没有违反公法领域的禁止性规范和私法领域的强制性规范,公民就享有广泛的自由,公权力不得干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法不禁止即自由”与拉丁文“nulla poena sine lege”(法无禁止不处罚)意义相近并与不少经典文献相呼应。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伤害。”法国《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未规定的行为。”“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精神广泛存在于各项民事活动中,我国民事法律中的私法自治原则体现了这一含义。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些民事法律规定,都充分保障了公民的自由。我国政府大力推行“非禁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只要未列入禁止名单,企业和个人都有权进入,就是“法不禁止即自由”的鲜明例证。
“法无授权不可为”与“法不禁止即自由”相辅相成,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方面,私权利的实现需要公权力予以保障,立法机关完善法制、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旨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增加和促进公民权益,为私权利的行使提供条件。另一方面,公权力存在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可能。我国较为完备的法制已经能较好处理公民间的纠纷,公民可以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而个人在公权力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公权力的越界、越位会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带来侵害,且损害强度更大,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只有规范公权力才是对公民私权利的最大保护。可以说,只有做到了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才能真正达到私权利“法不禁止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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